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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 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 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 甲方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 务”)。
3.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4.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5.乙方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 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6.乙方 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乙方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首次回 复(因甲方电话未接通或停机等无法进行联系的情况除外)。
7.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可能包含各种形式的信息 (含广告),甲方同意在电信服务过程中显示相关信息。甲 方如果不愿意接收此类信息,有权通过乙方提供的关闭功能进行关闭。同时,为了运营和改善乙方的技术 和服务,乙方将可能会自行收集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非个人隐私信息,这将有助于乙方向用户提供 更好的用户体验和提高甲方的服务质量。
8.乙方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 72小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营业厅公示。
9.乙方面向全球通客户开展全球通客户等级评定,甲方同意遵守全球通客户评定规则,其中全球通客户评 定规则以乙方最新公示为准。客户办理指定档位套餐且套餐实际消费金额不低于档位标准即可成为对应等 级的全球通客户,等级随套餐变化而变化,套餐降档则全球通等级降低,升档则等级提升,客户按照新等 级享受对应权益。
二、入网登记
1. 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 续。甲方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5号 ),向乙方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甲方和受托 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 甲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 理甲方签署本协议,同时监护人需提供监护人本人及甲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3.甲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 的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甲方冒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入网的,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同一个人身份证件下在全国范围内已经达到 5 个中国移动号码的,该证件将不能再办理新的中国移动号 码入网。
单位有效证件包括:(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4)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5.甲方凭单位证件办理入网登记, 需严格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5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保 [2014]570 号)》文件要求,向乙方出示以下四项证件:(1)单位有效证件原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证件复印件;(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实际使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号码和实际使用人的一一对应。如甲方不出示以 上证件,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单位有效证件包括:(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4)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等。
6.如甲方入网登记的资料(个人资料、单位资料、实际使用人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厅办理 资料完善手续。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 方自行承担。
7.甲方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善或修 改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 况。为方便办理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 证。甲方认可,其使用服务密码、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8.甲方可按照乙方规定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服务密码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各项移动业务。对于乙方规定 可委托办理的业务,甲方在委托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甲方及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 如甲方办理业务时所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乙方有权在发现后立即解除本协议,并对该号码进 行重新处置。
9.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应凭在乙方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乙 方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受托人真实有效 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乙方有权要求同时辅以服务密码、通话记录、缴费记录、在网时长、已开通业务等相 关信息验证后进行办理。乙方可以就前述事项收取相应费用。
10.依据省公安厅和省通信管理局文件《关于对新入网用户进行二次实人验证的通告》要求,甲方入网12小 时内未正常在手机启用或在一年内换机插卡或漫游至国外、国内诈骗高危地区或超频呼叫的,将被限制号 码主叫、短信和上网功能。甲方应在24小时内进行线上或实体营业场所二次实名验证,超过24小时未验证 或验证不通过的,将暂停通信服务。
11.依据公安部和工信部文件《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要 求,电信企业对所发号卡要落实风险监测和防控措施。如甲方使用电话卡存在睡眠卡、静默卡、漫游境外 诈骗高发地、频繁触发预警模型等风险行为的,甲方应在24小时内进行线上或实体营业场所二次实名验 证。超过24小时未验证或验证不通过的,将暂停通信服务。如存在较大风险的(涉诈、频繁开销户、证件 异常、证件下其他号码异常等),将被纳入信用管理。
12.甲方在乙方公开网络渠道下单号卡时,如填写信息存在异常风险的,需配合乙方进行进一步核验,对于 较大风险的可能不予发货。
13.根据公安部和工信部要求,甲方需向乙方主动申请方可开通呼叫转移功能。如不开通,甲方无法使用乙 方来电提醒、呼叫转移等与呼叫转移功能相关的业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 的约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3.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的向乙方交纳费用帐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如无另外 约定,甲方手机号码视为“先预存话费,后使用”的结算方式。对于“先预存话费,后使用”结算方式的, 甲方应预存一定金额的话费。对于过期未交的款项或因费用不足产生欠费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 ,并自欠费月起第3个月1日开始,甲方应按照欠费月未交款项每日3‰(千分之三)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以“欠费停机”的形式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移动通信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银行帐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费用划扣不成功的;
(2)甲方使用“先预存话费,后使用”结算方式,在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的;
(3)甲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的费用结算方式时,移动电话费用超过可透支额度或到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
5.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5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如遇特殊情况超出24小时未恢复的,乙方只退还未恢复当日的日租费。欠费停机满65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将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户”)并对号码积分、网龄进行清零,协议同步解除,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6.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月套餐费照常计收。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满一个自然月)跨整月的仅收取停机保号费(甲方所使用的业务或资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甲方在停机保号前应预存一定金额的话费,停机保号期间如因欠费导致销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8.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9.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10.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乙方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资费方案。如有修改,乙方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厅公告、门户网站、短信等方式),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如无需修改,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双方与乙方签订客户过户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其他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销户90天后,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号码。
5.甲方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另一乙方有效号码的账户;甲方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6.如遇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将根据相关要求,对原资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乙方公示为准。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5)欠费满65日仍未交纳费用或停机保号6个月有欠费的;(6)甲方违法使用、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被公安机关通报以及用户就上述问题投诉较多的。
8.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9.甲方在SIM卡丢失后应当及时向乙方申请停机,因甲方未及时申请停机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携号转网
1.甲方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乙方申请携号转网。
(2)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乙方需要将必要的甲方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甲方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甲方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乙方已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进行公示。
2.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欠费月起第3个月1日开始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3.甲方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乙方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 日未交足费用的,乙方有权按照欠费月起第3个月1日开始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将 甲方欠费信息共享给甲方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甲方代为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4.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的,乙方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甲。
六、个人信息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 后的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 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针对甲方敏感个人信息,乙方将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处理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个人信息 保护影响评估、在实现目的所需的最小必要范围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采取加密等安全技术措施等 (本协议以下将对涉及到的敏感个人信息以粗体进行显著标识)。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 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 息。乙方基于提供电信服务所收集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下:
(1)办理入网手续
基于为甲方办理入网手续的目的,乙方会收集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 个人面部 信息、住址信息】 ;
(2)业务受理、提供与计费
基于受理甲方电信业务订购需求,保障甲方正常使用电信服务及实现业务计费收费准确的目的,乙方会收集甲 方的【 业务订购信息、消费信息、业务使用信息、个人通信设备信息、 位置信息】 ;
(3)优化网络服务质量
(4)提供客户服务
为帮助甲方解决问题或记录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结果,乙方会收集甲方的【沟通记录、订单信息、甲方提供 的咨询所需的必要信息】 。为了解甲方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感知体验,优化乙方服务内容和流程的目的,乙方可能会使用甲方【 手机号 码】 ,向甲方发送服务调研问卷, 并收集甲方的【反馈信息】 。甲方如不希望收到此类调研问卷,可以通过 调研短信中提供的退订途径申请退订。
(5)提供网络安全保障
为履行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的法定义务,乙方可能收集和使用依法收集甲方的【 个人身份信息、通信记录信 息】
(6)个性化推荐商品和服务信息
甲方知悉并同意: 为向甲方展示商品或服务信息,满足甲方的多元化需求,乙方会通过多种形式提供产 品、调研、营销、优惠及提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 如甲方希望取消或退订上述个性化推荐功能,可通过以下方式取消: 【 10086热线、营业网点】 。
4.乙方将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并对无法识别到甲方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 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加以利用。
5.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甲方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仅会在实现收集甲方 个人信息的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超出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后,乙方会对个人信息进 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6.基于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乙方可能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对于乙方委托处理个人 信息的授权合作伙伴,乙方将会要求其按照乙方的要求、本协议以及国家规定的保密和安全措施处理甲方的 个人信息。乙方仅会出于本协议约定的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甲方的 信息,授权合作伙伴只能接触到其履行职责所需信息。同时,乙方会对授权合作伙伴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 督,保障授权合作伙伴在委托范围内进行数据处理。
7.乙方不会与任何第三方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甲方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事先获得甲方单独同意或授权;
(2)为履行乙方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共享;
(3)基于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将甲方个人信息与乙方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共享。乙方关联公司是 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 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 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乙方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为 甲方办理电信业务的乙方渠道代理商、甲方所订购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服务提供商等。乙方 只会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受本协议中声明的目的的约束,乙方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如要改变个人信息的 处理目的,需再次征求甲方的授权同意;
(4)基于符合法律法规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共享。
8.甲方可以通过乙方营业厅或指定的其他渠道(包括10086电话、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等),在符合法律规定 的情形及条件下,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复制、请求转移、更正、补充、删除、获取个人信息副本、限制 和拒绝乙方处理。
9.甲方理解并知悉,甲方有义务保护自身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办理业务 时,应在了解业务规则、资费等详细信息后,自行获取并输入密码或随机验证码(如需要)。甲方充分知 悉,如果他人(含乙方工作人员)代替甲方操作,则此类行为带来各类严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泄露、 信息被滥用以及隐私被侵犯等。
10.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4 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 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用户个人信息履 行保护义务。
11.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 接收客户同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不得违规出租、出售电话卡,否则,乙方可 采取暂停服务、解除合同、信用管理等方式进行处置。
七、特别提示
1.甲方入网时可自愿选择乙方提供的资费套餐。
2.乙方面向星级客户开展积分计划,甲方如发生欠费停机且次月1日零点前仍未缴清欠费,则欠费金额不计算积分;如参加签约类营销活动,协议期内消费不计算积分。
3.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4.甲方入网后,享受通话、短信、上网等已开通的电信服务,可免费获得乙方发送的业务介绍及商业信息,并可免费获得由手机号码为邮箱名称的免费手机邮箱和16G免费彩云等互联网基础功能。乙方提供的通话服务以分钟为单位计费,通话时长不足一分钟的,按照一分钟计费。
5.乙方向甲方提供云存储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免费开通中国移动云盘账号以及将乙方为甲方 提供电信服务期间产生的各类账单、发票、权益券票、回执的电子版本、在中国移动产生的消费记录等备份 上传至甲方中国移动云盘。甲方签订本协议,视为同意开通中国移动云盘服务。
6.甲方名下的移动电话号码逾期未交清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以自己名义提出的其他移动通信业务申 请,交费、话费查询除外。甲方销户或携出后,应及时结清账户余额,3年内可对账户余额处理情况提出异 议,超过3年视为主动放弃相应权利。
7.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流量提醒、语音提醒、余额提醒等提醒类服务是乙方协助甲方了解通信消费情况的一种额外服务,下发的时间及提醒的内容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流量、语音、余额实时使用情况依据。
8.本手机号码办理后应由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出售或交由他人使用。若该号码被用于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或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对号码进行停机、销户、 将甲方纳入信用管理不再提供新入网业务等措施。甲方作为机主可能被公安等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9.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任何一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10.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11.甲方理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乙方网络及特定网络技术(如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尚无法达到无缝隙覆 盖。即使在乙方网络覆盖范围内,甲方使用的终端、SIM卡类型、所订购的服务均可能影响甲方对乙方特定网 络的接入和使用。甲方如需使用特定网络,可能需要更换适配终端、SIM卡并订购相应的服务,且上述网络的 质量和速率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技术、网络容量、甲方终端设备、甲方所订购服务情 况、 周边环境与天气等。
12.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罢工、政府命令等)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3.因技术进步、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时,乙方有权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部分或全部,但应当提前发布公告,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3.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变更本协议条款。乙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网点告示、门户网站公告、电子邮箱、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发送本协议的变更情况,甲方可以根据上述方式查阅相关的变更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且乙方及时通过上述方式通知甲方后,如果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即视为甲方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甲方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乙方申请销户或携号转网。
4.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或营业厅专用章,甲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但在甲方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使用乙方电信服务的情况下,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签字或盖章,且自乙方提供的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之日(即完成网络切换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监护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甲方移动号码:
甲方证件号码:
乙方(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